登录 退出
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保留的行政奖励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登记表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6日 00:00
来       源: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保留的行政奖励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登记表

 

附表3-2

1、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20

实施机关

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16-2626123

责任处室

综合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861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申报条件

先进集体申报条件:1、重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为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2、对本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志鉴编修和出版任务,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3.重视修志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业务骨干;组织对地方志理论的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先进工作者申报条件:1、发扬地方志文化,为志鉴编纂工作和地方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2、学习方志理论知识,积极从事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办理材料

1、填写《全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全市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

2、提交2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

3、个人、集体分别附送近期2寸(红底)、6寸彩照各两张。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7号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经市政府同意,起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的标准、条件、范围、层次、数量,科学制定标准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查公示阶段责任:按照评选表彰要求,对申报对象书面材料及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4、提出表彰意见阶段责任: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7号令)

主办单位: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民主街市政府4号楼
电话:0916-2626123 (办公室)   网站地图
陕ICP备14003207号-2   网站标识码:6107000014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