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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保留的其他类备案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登记表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6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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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保留的其他类备案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登记表

 

附表3-2

2、对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以“志”命名的出版物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类备案

法定期限

1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3

实施机关

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16-2626522

责任处室

志鉴编修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861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1、 填写《汉中市地方志书年鉴备案登记表》;

2、 报送正式出版物一式叁份和光盘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7号令)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

第十五条,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将样书和光盘按规定数量分别报送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其他以“志”命名的出版物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编纂单位填写《汉中市地方志书年鉴备案登记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未通过的,不予以登记,并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作出的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送达编纂单位。

4、事后管理责任:将予以登记备案的志书年鉴,存入市地方志办公室资料室或者本级方志馆保存、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67号令)、《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

主办单位: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民主街市政府4号楼
电话:0916-2626123 (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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